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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2023年1月30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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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记者 刘瑜)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同意,省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23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此次调整是我省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1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据悉,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700元,调整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2元,调整为18元。此次调整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次调整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办好这件民生实事,省人社厅始终坚持适时适度、量力而行的调整原则,准确把握最低工资制度的功能定位,以保证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为前提,结合省情实际,综合考虑形成了我省最低工资调整评估报告及调整建议,为进一步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功能、维护低收入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积极稳妥做好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工作,省人社厅将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对最低工资调整的有关事宜进行政策解读,并在10日内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报人社部备案。启动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活动,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执行新标准,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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