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晴空)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以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内外工作合力,积极适用洗钱罪名,共移送洗钱犯罪线索15件16人,立案监督2件2人,批准逮捕3件4人,起诉7件9人,3件3人已作有罪判决,反洗钱工作取得新进展。
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意见》,明确各刑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打击反洗钱犯罪和加强对下指导的职责任务,各级检察院狠抓落实,形成刑检各部门齐抓共管、同步发力的局面。
加强与人行西宁中心支行沟通交流,就深入推进反洗钱工作统一思想,加强协作,建立机制,联合有关单位印发我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各级检察院认真落实《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通过与地方人行、监委、公安、法院召开座谈会、线索研判会等形式,就反洗钱职能分工、线索研判、线索移送、协作配合等工作措施进行商讨,部分地区制定协作配合意见,凝聚合力,共同推进。
加强对下指导,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分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6件8人。提前介入的涉洗钱罪案件,均围绕对赃款的主观明知、洗钱行为的认定、行为人之间的串通、追赃挽损等方面引导侦查、提出具体取证意见,提高办案效率,为案件快侦快诉打好基础。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办理的易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中发现彭某某涉嫌洗钱罪线索,经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当日即立案侦查,仅用10天时间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2日内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在半个月以内作出判决,该案从立案到一审宣判只用了28天,实现了质量与效率的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