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提振消费信心,构建新发展格局,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消费者协会紧扣“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在开展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服务活动之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发布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宣传司法、行政、行业等领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强化消费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40元核酸检测费退回
【案情简介】2022年2月,消费者韩先生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22年1月14日去医院检测核酸,通过线上进行了预约并支付了40元的核酸检测费。后再次咨询后得知,10元的核酸检测12小时后可以拿到检测报告,随即又支付了10元的费用。支付后,想要申请退还40元,但是线上无法成功操作退款。协商无果后,投诉至省消协。
【处理结果】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解释平台退款流程及规则,并积极帮助消费者完成线上退款事宜。
案例二:退还二手车部分首付款
【案情简介】2022年7月,消费者马先生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22年7月6日在海西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向经营者支付了首付款1.2万元,剩余款项通过车贷分期支付。由于经营者核算的每期还贷金额与银行核算的差别较大,超出支付能力,马先生要求停止交易,并与经营者协商退回首付款,经营者拒不退还。协商无果后,马先生投诉至省消协。
【处理结果】省消协联合海西州消协共同组织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部分首付款8500元。
案例三:清退104.5万元燃气热水器费用
【案情简介】2022年4月,省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房地产公司在向购房客户交房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安装燃气热水器,并要求缴纳费用5500元。
【处理结果】经查,该房地产公司共向190户购房客户强制收取燃气热水器费用104.5万元,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所收104.5万元全部退还消费者,并将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安装的燃气热水器拆除,该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对所收费用全部清退。
案例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
【案情简介】2016年至2020年间,个体从业人员侯某、管某等7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甘肃、江苏、安徽等地将从黑作坊低价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回收的多种知名品牌白酒的酒瓶,低价销售给假酒批发商林某、褚某。西宁市城西区、城北区33名烟酒超市经营者从林某、褚某处以正品20%左右的价格批量购买假酒后,隐瞒事实真相,按正品知名品牌白酒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高达3000万元。案发后,警方查处制假售假窝点37处,查获假冒品牌白酒3.49万瓶,半成品25吨。
【处理结果】2021年5月,西宁市检察院依法对该系列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对25起案件的28名被告人均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8万元至300万元罚金,同时承担销售金额一倍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215万元和司法鉴定、仓储保管等费用57万元。
案例五:电子秤称重不准确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5日,海北州门源县检察院发现浩门镇电厂路某平价鲜果蔬菜批发部所使用的30kg电子秤使用多年未进行强制检定,存在所称实物与电子秤显示的重量数不一致的问题。后组织开展电子计价秤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发现部分大型超市存在多台电子计价秤未按时进行检定的问题。
【处理结果】门源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销毁了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注销了某平价鲜果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对全县超市使用电子计价器的情况开展全面普查。
案例六:美容消费“猫腻”多
【案情简介】2022年6月7日,消费者李女士到格尔木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她于2021年10月底,在格尔木某美容院充值3000元办理了会员,后因美容过敏,李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退费,但商家不理不睬。
【处理结果】经过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美容院经营者为消费者扣除已消费的费用,为李女士退费1700元。
案例七:查处假冒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当事人先后从甘肃兰州购进399双货值金额7529.00元商标标识为“NIKE”“Adidas”的鞋子在其店内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大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商品涉嫌侵犯“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查获货值金额+销售额)8256.9元。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姓名、店铺名称、联系方式及合法的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书,大通县市场监管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案例八:理财产品收益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王先生通过手机银行购买了10万元的理财产品,购买前曾在该银行某支行现场询问,大堂经理推荐购买该理财产品,并告知该理财产品是低风险,后王先生发现本金已亏损近700元。王先生要求银行返还亏损本金无果,遂向12363热线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王先生前往该银行网点咨询理财业务时,理财经理推荐的产品是“G理财产品”,并有详细具体的风险提示,而王先生自行购买产品为该银行“Z理财产品”,并非理财经理推荐,且购买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手机银行购买时会进行风险提示,并对近期市场波动情况进行了讲解。
案例九: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案情简介】格尔木市某小区物业对小区属于居民合表用户公示的收费标准与开具的收费收据不一致,被举报至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物业公司收取小区合表居民水费、电费的行为构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39.89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保险理赔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2021年8月黄某为其配偶贺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到2024年终止。2022年6月25日,贺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后,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第5(6)条,给予理赔金10万元,而家属黄某认为理赔不合理。于是,黄某起诉保险公司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第5(3)条,予以赔付金75万元。
【处理结果】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保险条款中明确载明驾驶或乘坐包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而贺某身故所乘坐的交通事故车辆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范围,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记者 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