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向晚报热线记者反映,张先生说,他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去年父母出资给他购买了一套市区的住房及地下停车位,想作为日后的婚房。近日他发现他的车位长期被另外一辆私家车占用,他想向对方索要停车费,不知是否合理?
占用车位的李某说,他也是这个小区的住户,和妻子各有一辆车,但只买了一个停车位,他发现这个车位长期空置也没有安装地锁,便误认为是没有售出的无主车位。现在他将车开走就好,至于张先生索要停车费他不能接受。
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淼律师:《民法典》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车位虽然没有明确放置任何标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可随意使用该车位,同为本小区业主的李先生应该明知本小区的车位是通过出售或者出租取得使用权,而李先生却长期使用他人购买的车位已构成侵权,车位的所有者收取费用也是合法合理的。至于收取费用则需要参考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决定。
记者 俪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