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3月23日,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要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西宁中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的殷切嘱托,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心怀“国之大者”,进一步深化对“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的认识,全面推进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为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建设。环境资源审判面对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点多面广,类型多元,因果关系论证、评估复杂,环境司法审判专业性强,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审判机构、提高审判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是加强环境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2014年12月29日,西宁中院和城西区法院在全省率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市范围内集中式办理、专业化审判的环境审判模式初步形成。2022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明确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意见》,正式明确西宁中院受理本市及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上诉案件。至此,西宁中院环境资源案件收案范围由本市扩大至三江源生态法庭、祁连山生态法庭和青海湖生态法庭管辖范围,案件类型包括涉及环境资源的34种刑事罪名、28种民事案由、5类行政诉讼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西宁中院和城西法院为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现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和统一归口审理发挥了全省法院排头兵的突出作用,并切实强化环境资源审判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不断加强专门化体制机制建设,配优配强环境资源审判力量,以专业化审判提升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开启了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的新模式。
树牢生态文明价值取向,发挥司法职能践行“国之大者”。西宁中院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准确把握司法需求、服务对象和保障重点,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严惩环境和生态领域犯罪,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排污等犯罪行为;严肃惩处破坏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湖国家公园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协调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冲突,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电、气、热力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是加强对污染大气、水源、土壤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妥善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坚持“大环保”理念审理因建设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推行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重点区域实现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重要目标;妥善审理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许可、禁牧轮休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的行政案件,促进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完善环境案件诉讼制度,持续丰富环境资源审判理念。西宁中院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诉讼制度,通过“全流程”处理个案树立裁判规则,从立案、审理、执行、宣传等各环节出发统筹谋划,尤其考虑立案的示范效应、裁判的全面性合理性、当事人主动履行意愿、生态修复可能、强制执行效果、社会公众主观感受等因素,真正将保护生态环境理念落实到司法裁判中。通过编印《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制度汇编》,协同行政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印发《关于审理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制定规范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的意见等方式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诉讼制度,积极构建多元共治工作格局,持续深化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全市法院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勇担使命,担当作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热切关注和现实需要,在环境司法中充分履行职能,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高原生态安全的司法保护屏障。
(记者 李雪 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