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4月23日上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全省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2022年,全省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370件,旧存134件,审结432件,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此次发布的10起案例覆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领域,涉及食品、非遗文化、网络营销等行业,展现了青海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护航创新驱动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现代化新青海建设取得的成效。
韩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韩某某为牟取非法高额利益,从2019年至2020年底从林某某、储某某处低价购买明知是假冒五粮液、茅台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其经营的超市按正品市场价对外销售,2020年12月28日该店被查。从林某某、储某某处查扣的由储某某书写的销售记录账单显示韩某某从两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90瓶,根据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提供的微信交易明细,林某某收到被告人韩某某转账或扫二维码支付款40800元。青海正信司法会计鉴定所根据西宁市价格认定中心提供的各类白酒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查明已销售侵权品牌和数量的白酒货值为103440元,获利金额为78340元。获利率在110%至485%之间,按最低110%计算,已销售未查明侵权品牌和数量的白酒获利金额为47080元,货值为89880元。韩某某已销售未查明侵权品牌和数量的白酒获利金额为44880元,货值为85680元,被告人韩某某合计已销售侵权品牌白酒的货值金额为189120元,获利金额123220元。案发后韩某某家属退还了全部获利赃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告人韩某某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3万元。被告人韩某某违法所得123220元(已退缴),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某电子公司诉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黄南州盖某藏文化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某让卓,经营范围为藏文化产品开发等。后核准变更经营范围为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等。2020年12月如某电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服装服饰零售等。2021年6月25日,如某电子公司委托广东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加工“雪域女神”系列产品,经送检合格后开始组织对外宣传销售。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3月期间,盖某藏文化公司在以其名义注册的微信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视频中出现“接下来让你们看看假的产品雪域女神补水靓肤面膜”等表述。盖某藏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某让卓也先后在用户昵称“黄南州盖某藏文化产品”的快手账号上、微信账号朋友圈内发表“这不是盖某藏文化公司的产品、是假货”等表述,部分朋友圈配图使用的是雪域女神补水靓肤面膜外包装图片。如某电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连带赔偿给如某电子公司造成的损失。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如某电子公司停止商业诋毁、窃取盖某藏文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盖某藏文化公司及某让卓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盖某藏文化公司、某让卓停止对如某电子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公司官方微信视频平台、快手平台和个人微信账号以及《黄南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公开向如某电子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道歉内容在六个月内不得删除,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如某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0000元。
另外,当日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有:音著协诉乐都音乐餐吧、张某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圣光公司诉质码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泸州老窖公司诉弘吉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景榛公司诉通信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广东赛阳公司诉沈阳三鑫公司、西宁宏盛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南京日报诉中公教育海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杜某某诉西宁万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芒果公司诉薛某某、卓越新能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