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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3年5月18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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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惹祸患 法律责任要承担
本期法官
马占海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5日,老李的轿车停放在小区单元门口的停车位上,下楼时发现车辆被高空抛落的外卖盒砸中,后挡风玻璃损坏, 老李当即向派出所报警, 派出所与小区物业公司一起到现场进行了排查,但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2022年5月5日,老李将受损车辆进行维修,支付了9000多元的维修费。老李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且对高空抛物多发区域未采用摄像技术进行监控以致无法确定侵权人,是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老李虽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处理,但并未查明具体侵权人,则该案需要追加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为被告。由于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达百余户,老李意识到追加百余户业主可能影响其邻里关系,故不再申请追加百余户业主为被告。

【裁判结果】经过法官多次调解、释法明理,讲明利弊后,最终,双方作出了让步,老李与物业公司庭前达成和解协议,老李撤回了起诉,本案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庭前化解。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有的高层住户为了一时之便,将家中的垃圾直接往楼下抛。这种行为除了影响环境卫生外,还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一旦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能就会构成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因此,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可以确定抛物具体侵权人的,由该侵权人直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责任。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维修、养护、管理义务造成高空坠物致使他人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其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如果存在高空坠物行为的直接侵权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高空抛物、坠物不是小事,大家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树立安全文明意识,知悉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还要及时排查家中可能导致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鸟笼,悬挂于房屋外墙的广告牌,房屋外墙上的表皮、瓷砖等,及时做好养护、固定或围护,如发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提醒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及时向消防部门反映,避免事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更应注意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和防范措施,做好修缮等管理工作,从而更有利于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营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文字整理 记者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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