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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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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十起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晴空)5月17日,省检察院与省妇联共同发布十起青海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回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切,凝聚共识,携手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助推构建新时代青海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格局。

◆ 案例一:未成年人盗窃案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刚(化名),案发时16周岁,2021年间,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盗取他人车内现金共计1万余元。2022年3月23日,海南州某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6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2022年12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联合多部门,积极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链接更多社会资源,加强精准帮教,附条件不起诉教育挽救。

◆ 案例二:王某某强制医疗案

被害人小花(化名),案发时10周岁,系农村单亲家庭子女。2021年3月,小花在家中被父亲王某某用锤头敲击头部和胸部,用刀割手腕并用手抠伤双眼,造成右眼失明、两处重伤的严重后果。小花哥哥小强(化名,13岁)在现场目睹王某某的伤害行为。经鉴定王某某患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2021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向海东市某县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县检察院经审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决定对王某某强制医疗。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作为、能动履职,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被害群体给予更多关注和保护。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医疗救治、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经济帮扶等综合救助措施,改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成长环境,提升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效能。

◆ 案例三: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海东市某县某小学校长及数学老师期间,利用其职务及教学便利条件,在学校宿舍、教室等地多次对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实施奸淫、猥亵行为。 2022年8月19日,海东市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马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强化系统审查意识和综合取证能力,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相关公共利益等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依法严惩校园性侵犯罪。

◆ 案例四:民事支持起诉案

被害人小红(化名)身患残疾,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外玩耍时被被告人张某甲哄骗至家中,张某甲与张某乙先后对小红进行性侵害,造成小红严重精神创伤,出现自杀、自残等现象,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2年2月23日,小红监护人向西宁市某区检察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中由于张某甲、张某乙的侵害,致使小红精神受到严重创伤,患上精神分裂等精神疾病,其有权请求上述损害赔偿。检察机关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动为其监护人提供法律指导,引导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 案例五:强制报告制度履职不尽责案

2021年寒假期间,一名在校小学生被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性侵并致怀孕生产,被害人班主任及学校发现被害人被性侵并怀孕事实后,未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后期县教育局接到汇报后亦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制度。

典型意义: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主动倒查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报告等规定的情形,发现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严格依法追责,推动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合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火墙”。

◆ 案例六:督促监护令案

2021年,海北州某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被害人家庭存在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教育理念、方法欠缺,不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导致该家庭未成年子女多次遭受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发生。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及时向监护人发出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督促监护令”,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

◆ 案例七:“小餐桌”综合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对辖区校园周边开设的部分“小餐桌”开展专项检查,经调查,辖区午托班不同程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未规范留样、进货台账登记不齐全、使用过期的消毒产品、灭火器配备数量不足、使用大量易燃材料进行装饰等食品、卫生、消防问题。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对辖区“小餐桌”食品、卫生、消防安全进行有效整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

◆ 案例八:酒吧违规招用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袁某某被非法拘禁案时,发现辖区某酒吧存在招用未成年人从事散台订桌、陪客人喝酒等工作。同时,该酒吧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核消费者身份及年龄,多名未成年人多次进入酒吧饮酒。被害人小明(化名,15周岁)在酒吧工作期间与进入酒吧饮酒的未成年人发生矛盾,被殴打后非法拘禁达17个小时。

典型意义:酒吧等娱乐场所纵容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也破坏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损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性。检察机关实行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有效堵塞监管漏洞,推动源头治理,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案例九: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海西州格尔木市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市区学校周边的部分零售经营场所存在违法出售烟草制品等行为,未成年人可轻易获得烟草制品,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沟通协作,强化部门联动,通过事前全面调查取证,事中充分沟通协调,事后严格跟踪监督,凝聚各方共识,强化部门联动,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 案例十:未成年人安全骑行“小黄车”行政公益诉讼案

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因运营单位管理不到位和共享电动车身份认证系统存在漏洞,导致出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扫码骑行、超载骑行、在行车道上逆行等违反交通规则问题。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制发未检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公安+城管+交通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学校+家长”普法宣传等措施,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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