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04 2023年5月31日
要闻
放大 缩小 默认
线上探望新模式 让亲情“触屏可见”

【案情简介】付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生育一子。2019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且孩子一直由王女士抚养至今。现付先生以孩子在高原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等为由,起诉要求变更由付先生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婚生子原由被告王女士抚养,现变更为由原告付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王女士探视婚生子的时间为每两周一次、每次一天,王女士每周还可通过手机视频通话方式探视孩子一次。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父母依法享有的探望权,是建立在相互间具有亲权关系的基础上。虽然父母离婚,婚生子女判决一方直接抚养,但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这是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特殊关系,不因父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探望权设立的目的是为满足未成年子女对父母情感上的需要。同时减少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发展。探望权更着眼于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精神需要,而不是主要为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情感的需求而设定的权利,它是离异家庭亲子互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如父母双方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不能达成一致,势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二次伤害,进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线上探望”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积极影响

探望权虽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但实践中却存在较大的难度和障碍。父母双方离异时一般在情感上仍存在一定的矛盾,离异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及其近亲属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或因父母双方异地生活,导致探望权无法履行。而探望权的行使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使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仍有较大的难度。

通过确立“线上探望”的新模式,将“线上探望”作为探望权行使方式的一种补充,让探望权的履行更加多元化、便利化。“线上探望”可以减小探望权行使的阻力,一定程度上破除了时间和空间障碍,对于亲子关系的建立有积极的作用,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探望对子女学习、生活的影响,更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三、“线上探望”的现实意义

原、被告双方婚生子小付同学现已年满八周岁,法官征求小付同学意见,其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但付先生现工作地位于外省,小付同学自父母离异后与王女士在西宁共同生活四年有余,如直接判决由付先生抚养小付同学,不仅会对孩子及王女士的心理造成创伤,且会引发后续探望权行使中的障碍,同时对抚养费的按期足额支付、孩子的正常入学教育等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通过征求小付同学本人意见、背对背调解、面对面调解以及子女与父母直面交流等方式,最终促成本案的调解。本案调解后,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电话回访,二人均表示案件调解后履行情况较好。该案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字整理 记者 李雪)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