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官
解利诚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和关爱。为了给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温馨的社会环境,今天,《法官说法》栏目邀您共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为孩子们打造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为他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早颁布于1991年,历经2006年、2020年的两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了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在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注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网络直播、校园霸凌和从业禁止等方面亮点颇多,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亮点解读】
1.尊重孩子隐私权
一些家长以管教孩子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阅读,或者偷偷翻阅孩子的日记、邮箱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2.严禁使用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有的家长总是相信棍棒教育,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3.进一步加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为了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5.任何人不得在教室抽烟、饮酒
个别教师在上课时吞云吐雾,让学生抽“二手烟”。这种现象不但有损教师形象,更属于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6.学校不得随意补课,增加学生学业负担
三令五申不准补课,但部分学校仍然偷偷摸摸补,有些家长带着孩子到教师家中补。针对这一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7.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开通网络直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8.娱乐场所不得放行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9.国家助力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10.建立校园霸凌学校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文字整理 记者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