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西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西宁市本级登记的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加盖“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章,已领取的营业执照继续有效。
二、2023年7月1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023年7月1日起设立的内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特此公告
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