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淑娇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二级法官。
工程层层转包 拖欠农民工工资谁负责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底层包工头获利没有达到预期,于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朋友们该怎么办呢?来看看今天的法官说法吧,法官帮你解决“烦薪事”。
案情简介
某建设公司承包了一项建设工程,合同总价300余万元。建设公司通过其关联的劳务公司与包工头老李个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劳务公司将该工程部分项目发包给老李进行实际施工,合同总价40余万元。
合同签订后,老李带领原告小伟等农民工进场施工并于2020年完成施工任务。正式离场前,老李与小伟等6人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单,确认尚欠小伟等6人工资60000元。后小伟等6人多次要求老李支付工资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包工头老李认可欠付小伟等人工资的事宜,但建设公司与劳务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其已超付工程款,足够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故不同意再向老李支付工程款,也不同意对小伟等6人的工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调解未果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开庭查明事实,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老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伟等6人劳务费用合计60000元,建设公司、劳务公司对老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裁判是对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支付义务的具体落实。在以往农民工欠薪纠纷中,农民工会根据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或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农民工一般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很容易因为相对方没有资金能力,导致工资权利无法兑现,农民工工资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农民工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工资权利,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支付,这无疑强化了对于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本案的裁判也提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起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有关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足额发放,从根源上减少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发生。
农民工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维权途径:
一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三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是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民事支持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