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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3年7月13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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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法官

张兰兰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三级法官。

“彩礼”离婚后还能要回来吗

“彩礼”也称为“聘礼”“纳采”等,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作为传统嫁娶礼仪,彩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是一种对女方表达尊重和诚挚心意的方式,也表达了对喜结良缘的美好祝福。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导致婚姻关系物化,一旦婚姻关系出现矛盾,彩礼纠纷就不可避免。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专门提出“要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倡导文明乡风,杜绝天价彩礼。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李先生与马女士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办了婚礼。婚后双方因缺乏了解,性格差距过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遂于2021年5月开始分居。后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马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由马女士退回相应彩礼及结婚费用,遂成本案纷争。

【裁判结果】

法官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方在缔结婚姻前向女方给付一定财物,以达到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对彩礼是否应当返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先生与马女士已完成结婚登记,故应当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法官认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应为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持续的、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并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相互慰藉,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并且双方之间相互行使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在主观上,男女双方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并基于配偶身份能够相互理解和慰藉;客观上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故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并不能以单纯的时间节点作为判断,而应重点审查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即主观上有夫妻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21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2021年5月双方分居。双方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多次因性格、经济及其他因素发生纷争,双方之间并未尽到夫妻间相互扶持和慰藉的义务,并未形成持续的、稳定的家庭共同体。故法官认定马女士应当向李先生退还部分彩礼。

对返回彩礼的具体数额认定问题,应当结合彩礼给付情况、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陪嫁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考虑。鉴于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酌情予以扣减20%),马女士一方为缔结婚姻亦产生相应开支(酌情予以扣减20%),结合双方在婚姻中因自身因素无法妥善处理矛盾,双方均存在过错(酌情予以扣减20%),最终,法院判决由马女士向李先生退还40%的彩礼。

【法官说法】

我国对彩礼是否可以返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陪嫁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是否妊娠等因素后,由法院酌情认定。近年来的彩礼纠纷,多是由于当事人之间订婚后又分手、闪婚闪离等现象的增加,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彩礼虽然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是一种民间习俗,但不应提倡。婚姻大事,不能简单地用彩礼来衡量,彩礼并不是谈婚论嫁的重点,重点应该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两个年轻人,怎么看待彼此的感情,是否准备好建立小家庭,能否相濡以沫风雨同舟经营家庭生活,男女双方缔结婚姻还是要多一点真心付出,少一点利益交换,方能获得一份真情真心。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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