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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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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本报讯(记者 刘瑜)7月21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惠及全省50余万名退休(职)人员,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22.5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22.5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1.5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正常计发的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1.5%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29元的按29元增加。倾斜调整: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退休人员中,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安排。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差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7月底前将1月至7月新增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位。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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