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日前,市水务局作为赔偿权利人组织召开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妨碍河道行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参加了会议。会上,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标志着我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据悉,2023年5月11日,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根据相关线索,对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湟水河穿河施工现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实施管道穿河工程,严重妨碍了河道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水务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涉案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铺设拦河施工通道30米,拆除并破坏湟水河河道左岸堤防28.7米,损毁河滩绿地1440平方米 ,弃置建筑垃圾8立方米 ,直接造成河道左岸地貌景观破坏和草地生态系统损害,经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49577.97元。
在磋商会议上,赔偿权利人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陈述,并说明了理由依据。受委托的专家陈述了鉴定评估结论、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修复方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互相质证与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案的成功磋商,对我市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为全省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案例。
下一步,市水务局将在总结本案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让“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让守法经营成为常态,在全市营造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氛围,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新青海建设中走在前作表率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