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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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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大学生还能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

本期法官

杭丽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四级法官。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生活中,父母为已成年大学在读子女给付抚养费似乎是人之常情,甚至为了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更是愿意付出一切。那么已成年的子女是否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呢?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二人生育一女小美。2007年,刘女士与李先生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小美由刘女士抚养,男方按月给付抚养费直至小美18岁成年为止。2018年8月,小美被天津某高校录取,学制四年,每年学杂费16000余元。但因小美父母离婚时没有就小美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分担进行约定,小美上大学的费用全部由刘女士支付。小美考虑母亲的经济压力过大,所以在毕业后,小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先生给付原告从2018年9月至2022年6月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共计15万余元。被告李先生辩称,小美已满22周岁,被告在法律上已经履行完自己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再有给付抚养费义务。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原告小美已经年满22周岁,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其接受的教育是大学高等教育,并非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其本人亦未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次,刘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时,对小美就读大学期间的费用负担问题未做明确约定,在之后的抚养费诉讼中,双方亦未就小美就读大学期间的费用负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不存在李先生需要通过约定方式承担小美大学期间费用的情况。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已成年但仍在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脱产教育的大学生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非无条件、无期限的。一般来说,父母的抚养义务是否作为法定义务,是以子女是否成年来区分。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承担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对于成年子女,只有当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时,抚养义务才成为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围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故高校在读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父母愿意继续抚养子女,如支付学费、生活费等,属于亲情层面的自愿行为,而非履行法定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所以,成年大学生应当培养起自立自强的意识,在读期间学费、生活费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来完成,不应过分依赖父母。较早地培养和锻炼独立生存能力,自力更生,亦可为将来立足于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体谅,也希望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们心怀感恩,自立自强,积极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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