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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2023年8月16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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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发布危害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五起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马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7年间,被告人马某一多次从被告人马某二处收购麝香囊9个,并将上述麝香囊运输至本市家中存放进行出售。同年12月,被告人马某一、马某四、周某以8万元向被告人韩某出售麝香囊7个、麝香仁23克,此间同时向马某三出售麝香囊3个。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马某一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马某家中及店铺搜查,查获疑似麝香囊及带毛囊皮制品28个,马麝香囊及带毛囊皮制品152个,马麝肝2个,赛加羚羊角3对,雪豹头1个、雪豹爪2个、亚洲黑熊掌4只、马鹿角2对、马鹿茸3个、岩羊头1个、马鹿鞭5个。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为人民币693080元。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韩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在室内冰箱查获带皮麝香7个,麝香囊皮41个,麝香囊8个,麝香粉共2袋。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为人民币131400元。

【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一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韩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判处十万元至五万元以上罚金;被告人马某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马某四、周某受被告人马某一指使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分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被判处二万元罚金。

案例二:被告人夏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1年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夏某经营的翡翠店查获疑似狼牙、象牙、鹰爪、虎骨、犀牛角、藏羚羊头骨、盔犀鸟等野生动物制品58件,经鉴定,25件系野生动物制品。经侦查,有18件野生动物制品系其通过不同渠道购买或出售,其中被告人袁某、丰某出售给被告人夏某的盔犀鸟制品系盔犀鸟鸟嘴制品;被告人夏某向被告人王某出售盔犀鸟鸟嘴制品、向祝某出售藏羚羊头骨制品和虎骨等制品。

【裁判结果】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袁某、丰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祝某、王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夏某、袁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四年和三年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丰某、祝某、王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并宣告缓刑,判处八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被告人李某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到南川西路客运站乘车,在通过安检时被客运站工作人员发现,报案后李某被当场抓获。侦查机关现场查获其携带的疑似麝尾巴3个、疑似麝香14个。经鉴定:14个麝香来源于9个马麝、4个林麝、1个喜马拉雅麝,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按至少来源14个个体进行价值计算,总价值33.6万元。

【裁判结果】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四:被告人文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被告人文某在格尔木市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2个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藏原羚头角。12日,文某从格尔木携带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乘坐火车运输到西宁,在准备乘坐火车继续前往四川省绵阳市进站安检时被西宁火车站安检人员查获。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为藏原羚(羚角),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涉案价值为人民币8016元。

【裁判结果】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自用为目的,非法购买、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考虑其此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五:被告人李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08年—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3万元的价格收购虎皮1张,同时在此期间还多次从他人处购买麝香囊4个。经鉴定,该虎皮为食肉目猫科虎皮制品,价值80万元。麝香囊为偶蹄目麝科麝属动物香腺囊制品,价值6万元。

【裁判结果】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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