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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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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段某某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4日8时16分许,城东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开展日常工作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青A0****的小型轿车停靠在路边,该车驾驶员正在与一名站在路边的女子进行疑似询价的交谈,随后该女子坐上了车。执法人员怀疑该车为非法营运车辆,随即在该车行至德令哈路口红绿灯停车时,依法对乘客和驾驶员段某某分别进行调查询问。乘客在接受询问时称,自己不认识驾驶员,只是在路边等出租车时,这台车主动停到自己身边,并询问自己要去什么地方,说可以将乘客送达,到达目的地后需要支付10元车费。执法人员依法请驾驶员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段某某无法提供,称不认识女乘客,看乘客在路边就想顺路送她过去,自己也没有打算收取车费。

段某某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段某某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5月28日向段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条链接】《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停车辆运营,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

(二)不按期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的;

(三)非法运输禁运物品的;

(四)伪造、倒卖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票据的。

【典型意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客运经营(俗称“非法营运”)活动具有诸多潜在风险:首先,非法营运车辆在安全性能、行驶过程中动态监控等方面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次,非法营运驾驶员未经过从业资格培训及备案登记,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最后,从事非法营运经营者无法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西宁普法温馨提示,安全面前没有局外人,防范工作没有旁观者,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选择乘坐合法营运、手续齐全、保险齐备的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拒乘非法营运车辆,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记者 悠然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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