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社区记者反映,三年前他通过网上交友平台认识了王某,并建立了恋爱关系。王某比他年长2岁,二人恋爱期间,王某通过各种方式以各种理由向他要钱并承诺偿还,总金额近6万元。去年两人分手后,他多次让王某还钱,王某均未返还。
张先生认为,他和王某之间的转账虽发生在二人恋爱期间,但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中王某均承认转账系借款,并认可借款本金数额,所以他们之间形成实际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而王某认为,大额的借款她认可,但是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物、日常消费等都是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就此,省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师分析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所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本案中,根据张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可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二人之间的转账行为为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男女恋爱关系建立期间,双方之间的转账金额有大有小,数量多且性质复杂,当无法认定转账行为系赠与还是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因双方恋爱关系的解除,往往将一方在恋爱关系中获得的财物认定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即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记者 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