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青海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小张收到以该公司高管名义发送的电子邮件,以工作理由要求小张加入某QQ群内。小张加入该群后,在群主的要求下,小张又将公司会计小王拉进了该群。之后,冒充公司高管的群主在群内指示会计小王通过公司账户向陌生账户进行转款。在转款完成后,小张和小王才意识到可能遭遇了网络诈骗,于是立刻报警并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汇报。2023年2月,该公司将小张和小王起诉至法院,认为二人工作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小张和小王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城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审慎义务,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应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适当赔偿。审理中发现该公司日常工作中存在管理人员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安排转账的情况,财务审批和工作安排在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存在漏洞,且会计小王并无专业的财务从业资质,公司应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正在逐步追回该公司损失,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工作收入、过错程度、损失承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判决小张和小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遭遇电信诈骗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因损失的追回耗时过长,对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大影响,在损失无法全部追回的情况下用工单位能否向过失责任员工主张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地位不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既要考虑企业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要兼顾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平衡。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应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亦应承担一定风险,故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
现实生活中,在电信诈骗案件频频发生,随着即时通讯工具的广泛使用,许多单位都存在通过微信等软件安排工作和财务转账的情况,公司信息存在被泄露风险,也给电信网络诈骗留下了可乘之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规范,恪守职业操守,在工作中增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对公司财务在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应建立严格操作规范,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在安排人员从事财务岗位时必须考察其是否具备财务从业资质及工作能力,加强对单位员工特别是财务人员的防范网络诈骗教育。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同坚持与努力下,保障和谐劳动关系。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