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晴空)新版《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30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今年6月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变化?关乎市容环境卫生广大市民又该做些什么呢?
据悉,《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作业及服务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2014年7月我市首次颁布该《条例》,2018年5月修正,是我市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持续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营造整洁卫生的城市环境,助力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容环境满意度。
《条例》坚持规范管理与引导服务并重,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设置设施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同时,回应社会关切,提供便民服务,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和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配套设置必要设施。
《条例》要求,按照环境卫生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明确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货物运输、车辆清洗等重点区域、重要环节以及举办节庆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要求。针对群众关心的饲养宠物问题,规定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应当即时清除;对近年来市民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饲养鸽子等鸟类影响环境卫生的问题,修订《条例》时增加了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对具备条件的公共厕所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公众开放,注重公共厕所在人性化方面的提升。
此外,为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条例》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依法文明行使职权。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卫作业人员薪酬和保障问题,条例特别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倡导单位和个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条例》实施后,按照“八五”普法关于“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法律九进”工作要求,各级城管部门将在开展城市管理日常巡查执法过程中,常态化面对面开展条例宣传,积极谋划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等活动,规范市民行为,让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