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家政公司的保洁员在他家打扫卫生时不慎摔伤,不仅要求他支付医疗费,还向他索要误工等赔偿,他认为很不合理,希望通过晚报寻求解决的办法。
事件回放
王先生说,今年春节前他通过家政公司找了一名保洁员打扫家里卫生,干完活后保洁员李某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称之后如果有需要可以直接给他打电话,费用要比找公司便宜。前不久,自己的新房装修好后需要彻底打扫,他便联系到李某,约定好了价格,没想到李某在擦厨房顶部的柜子时脚下踩空摔倒,胳膊肘着地,他当即将李某送到医院,被诊断为左胳膊轻微骨折,虽然没有干完活,但他还是支付了600元的保洁费。事后,李某找到他要求他支付医疗费2000元,除此之外还要进行误工费等赔偿10000元,让他无法接受。
双方说法
王先生说,李某是在干活时受伤的,并非自己造成的,而且保洁员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员工在工作时受伤应该由家政公司负责支付相关费用,自己没必要承担责任,李某向自己索要赔偿属于无理要求。
李某说,自己是和王先生私下约定的,没有通过家政公司委派,公司无法给他报销医疗费,因为是在王先生家中干活受伤的,就应该由其支付医疗费,受伤后的一个多月都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理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先生作为雇主,并未让李某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工作事项,且无过错;李某在进行擦厨房顶部的柜子时脚下踩空摔倒,李某作为专业的保洁人员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保洁工作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其爬高打扫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其在打扫过程中摔伤,李某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场时未对保洁人员李某进行安全提示,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 毓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