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04 2023年9月5日
要闻
放大 缩小 默认
说说破产那些事
本期法官
刘永健
现任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我们经常听到的“××公司跑路了”“××公司倒闭了”“××公司资不抵债了”等,在法律意义上是不是属于破产?法官们也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我能不能向你们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我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公司没有资产可供执行,我能不能申请××公司破产?”“申请破产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破产到底是什么呢?它距离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是不是很遥远?今天,法官来为大家揭开破产的神秘面纱。

什么是破产?

案例:甲公司系A、B、C等股东投资设立,主营业务为日用品的生产与销售,截至2022年4月1日其资产为2000万元,负债3800万元。负债构成:拖欠职工工资800万元、广告费1000万元、供应商材料款共计2000万元。如上述债务到期后甲公司不能清偿,将面临被多位债权人起诉,其银行账户、生产设备等也将被陆续查封、冻结,如最终法院判决后,被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不良征信记录,影响甲公司的继续融资和后续经营,法定代表人也将被限制高消费,影响其今后的投资创业。此时,为避免陷入上述被动处境,如企业尚存优质资产,具有挽救价值,可以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力争再生;如果甲公司不具备再生可能,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清算,通过法律程序退出市场;也可在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各债权人均同意打折受偿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和解。因此,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基于企业“资不抵债”的前提下,破产管理人通过清产核资后,向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破产程序又可以分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一般是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者由执行法院在征求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意见的前提下作出由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只要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均应裁定受理破产。对于破产重整类案件的审查,不仅要适用上述一般破产案件的规定,同时要对企业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综合考量,必要时听取各方对破产重整的意见,对继续经营方案、债务清偿方案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综合予以研判后决定是否受理。

破产案件受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第一阶段主要为清产核资、确认债权阶段,法院在作出受理企业破产裁定的同时,一并下发要求债权人在相应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通知书,债权人根据通知书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由管理人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在财产处置变现时,本着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和劳动者权益的原则,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法定职工债权。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案件,如能够顺利执行完毕,则可以终结破产案件。如果不能执行完毕,此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终结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并作出宣告破产还债的裁定,将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分配完成或大部分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官说法

为助力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清理僵尸企业、改善营商环境等,审理破产类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判业务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一些企业、债权人,却还在谈“破”色变,视破产为洪水猛兽,其实破产制度在妥善处置“僵尸企业”,预防金融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破产程序中有优先保护职工债权的原则。破产程序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破产程序坚持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禁止个别清偿和不平等的清偿。灵活运用破产法规定的临时表决权、多次分配等制度,实现破产财产价值和效率最大化原则。法院将围绕营商环境建设司法需求,持续落实推进助企暖企司法政策,用心用情用法服务企业,在助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的同时,以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破产公司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