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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2023年9月14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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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歹念入室盗窃 获刑罚得不偿失

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获取财富没有不劳而获的捷径,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人心怀侥幸,认为自己盗窃数额不大,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可是,有几类盗窃行为,无论盗窃数额是多少,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我们要奉劝那些有“小试牛刀”心理的人们,切莫因一时贪图小利而追悔莫及。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期间,小伟在本市城东区某小区伺机盗窃,经过踩点后,发现一户人家长期家中无人。某日深夜,小伟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以及在网络平台上所学习的开锁方法,将该户人家房门打开,进入房间内翻找财物。就在小伟翻箱倒柜时,在外地的户主通过手机视频监控看到了小伟,于是用监控的远程喊话功能警告小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小伟吓了一跳,还以为房间内有人,逃出房门后却发现无人追赶,这才想到是远程监控发出的声音,于是他又壮着胆子返回屋内继续行窃,后离开了现场。三天后,小伟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决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该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因该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也规定其构成犯罪。我们来具体说说这些特定的盗窃行为:

一是多次盗窃。盗窃犯罪具有常习性,且犯罪分子又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盗窃数额的交代也难以查证。将多次盗窃规定为犯罪正是针对盗窃犯罪的这一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二是入户盗窃。这里所说的“户”,是指公民日常生活的住所,包括用于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生活的渔船等,不包括办公场所。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案就属典型的入户盗窃情形。

三是携带凶器盗窃。“凶器”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可用于实施暴力的器具。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往往有恃无恐,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抓捕时,可能使用凶器进行反抗。这种行为以暴力为后盾,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刑事处罚。需要说明的是,“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实际使用凶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威胁的,则会依法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是扒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技术性强,多为屡教不改的惯犯,故应予以严厉打击。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增加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案的被告人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行窃,最终身陷囹圄,令其追悔莫及。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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