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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2023年10月9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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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
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本报讯(记者 啸宇)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激发高校改革发展内生动力和办学活力,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将于2024年9月1日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按照通知,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24年秋季开学起新招录的学生执行新收费政策,此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职业本科大学按照调整后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他新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定位,分别按照普通本科院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政策执行。

据悉,此次调整后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由基准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指导价上限标准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根据国家学科门类目录,将收费学科门类划分为:普通本科院校分为文史类、理科类、工科类、医学类和艺术类等五类;高等职业院校分为文史类、理工类、医学类、公安艺术类等四类。调整后学费标准为:普通本科院校文史类本科4500元/生·年、文史类专科4100元/生·年,理科类本科5000元/生·年、理科类专科4500元/生·年,高等职业院校文史类4300元/生·年、理工类4700元/生·年等。

通知明确,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学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最高上浮10%。省属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学费标准等予以公示。教育部门要定期开展高校资助政策落实和资助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督导和审计。各省属高校要继续严格落实有关资助政策,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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