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官
朱秋安
湟源县人民法院拉拉口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订立婚约并给付彩礼是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习俗,对我们的婚嫁观念具有深远的影响。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六礼”之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彩礼。伴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升,彩礼的数额和种类也逐渐增多,在解除婚约时伴随的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加。
案情简介 2022年,家住湟源县某村的小张和邻村的小李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小张为了实现和小李结婚的目的,向小李及其父母送彩礼160000元,其中包括人民币以及金镯子、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小张家境较为困难,为了实现与小李结婚的目的,向亲友借款和银行贷款合计22万元。小张与小李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且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支出的还款压力很大,二人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最终感情不和结束同居,小张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李一家退还其全部彩礼。
裁判结果 湟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家庭类案件尤其是婚约财产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结案能有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和事理三方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最终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小李及其父母向小张返还彩礼款9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数额有上升趋势,然而当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因彩礼的返还问题发生民事纠纷,甚至发生刑事案件的不在少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对彩礼的返还作了规定,给付彩礼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因彩礼的给付并不单纯的是婚约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还需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共同生育子女、双方过错责任、支付彩礼有无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数额以及结合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结婚是人生大事,承载着两个人对爱情的希冀、对幸福的向往。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低俗婚闹、大操大办……这些词频频进入公众视野,不光引起人们反感,也让不少年轻人谈“婚”色变。从长远看,这些婚俗陋习不仅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美满和睦,还会给社会风气、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激化社会矛盾。法官呼吁:恋爱容易,婚姻不易,附加了高价彩礼的婚姻更是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适婚男女青年家庭要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让高价、天价彩礼成为全社会摒弃的遗风陋俗,让不做高价彩礼的“奴隶”,不为买卖婚姻“买单”成为社会共识,切实让彩礼“降温”,为爱情“减负”,让婚礼回归幸福本身。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