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官
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可能都去过宾馆、饭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者参加过群众性的活动,但可能很少有人会想到如果我们在这些公共场所或者参加群众性活动时万一受到了损害,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自认倒霉还是可以要求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责任?请看今天的法官说法。
案情简介:2021年1月,小李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美食广场的洗碗间通道滑倒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1月,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小李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治疗等费用合计约三万元。小李遂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作为成年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承担损害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该餐饮公司作为美食城的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洗碗间通道较正常通道更为湿滑的情况下,餐饮公司未禁止或者劝阻食客通行,亦未在通道设置警示标识等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故该餐饮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李在通道内的洗碗间门口滑倒。法院认为餐饮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餐饮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几类:首先是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其次是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类经营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不同的义务人对不同的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实践中要结合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因素来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餐饮公司作为美食城的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对消费者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餐饮公司在洗碗间通道较正常通道更为湿滑的情况下,未禁止或者劝阻食客通行,亦未在洗碗间前的通道设置警示标识等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明显未尽到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餐饮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对小李进行部分赔偿。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