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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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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检验结果互认为什么那么难?

看同一种病,去不同的医院,甚至是同一地相距不远的两家医院,对CT、超声、X光片、核磁共振成像等检查检验结果互不相认。患者更换医院看病,就得不断重复检查,单据攒了一堆……

专家指出,推进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简化就医环节,提高诊疗效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现象

换一家医院就重做一次检查

前不久,来自陕西延安的冯琍(化名)到西安某知名三甲医院检查,通过做B超、抽血检查等方式被初步诊断为甲状腺癌,医生要求她做活检穿刺以便进一步确诊。考虑到北京的医疗水平更高,她立即带着检查单赶到北京某知名肿瘤医院就诊。肿瘤医院医生要求其再次做B超、抽血检查等,之后又做了活检穿刺,确诊为甲状腺癌。“刚做完B超、抽血检查等没几天,为什么换一家医院就要重新来一遍?都是知名三甲医院,一些检验数据就不能通用吗?”冯琍说,检查检验结果不互通互认,不仅让患者支出更多费用、耗费更多精力,也浪费了医疗资源。

北京市民程轩(化名)今年6月突然出现咳嗽、肌肉酸疼、发烧症状,他去北京朝阳区一家三甲医院检查,经抽血、肺部CT检查后,被诊断为细菌病毒合并感染。医生开了药,可服用3天后症状没有好转。他拿着检查结果去朝阳区另一家三甲医院,希望得到专家的进一步确诊和治疗,却被告知需要再拍一次肺部CT、再抽一次血检查。程轩心想,后面这家医院以呼吸科著称,医生提出重新检查,也许是因为前面那家医院的检查不够全面或者检查仪器不够先进,便又做了一遍检查,结果两家医院的检查结果完全相同。“同样一种病,为啥让我一周内做两次CT?”程轩对此颇为不满。

湖南邵阳的温荷(化名)今年年初因腰腿疼痛,去当地一家医院拍了X光片和磁共振,今年3月去北京某医院就诊,医生又要求拍X光片和磁共振。两次医检结果完全一致:腰椎间盘突出。

记者采访北京、陕西、江苏、湖南等地数十位患者了解到,跨医院看病时,不管是在同一个城市还是不同城市的医院,不管检查做了多久,经常被要求重新做检查,医院之间对检查结果互不认可,这一现象由来已久。一些患者对此怨声载道。

堵点

技术参差不齐责任划分不明

多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简化就医环节,提高诊疗效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但是,由于不同医疗机构检验水平的差异性、医疗检查本身的特殊性、责任划分不明等原因,加上医检费用占医院收入比重较大,此举也容易受到医生的隐性抵制,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对检查检验结果“不能认、不愿认、不敢认”。

“有些项目要实施互认其实是很难的,能不能互认要根据情况来定。”一名来自北京某三甲医院的医生告诉记者,对于一些比较稳定的项目如肝功能、肾功能等,或者肠镜、胃镜等短期内不需要重复做的医学影像检查,医院之间进行结果互认没有问题。但有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变化特别快,多次检查对于疾病诊断有重要意义。

这名医生说,他曾接诊过一个病例:一位32岁的女性病人在老家医院做超声检查显示右侧乳腺结节8毫米,一个月后来他所在医院检查却发现结节长至1.2厘米,且出现乳房胀痛、溢液等不适症状,立即手术做病理检查确诊其为早期乳腺癌。“如果当时没有再做一次检查,后果可能会很严重。”该医生说,一些可疑结节的动态随访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反复检查能准确判断是否有恶性倾向,从而及早干预。

还有受访医生担心,各医院之间由于技术水平差异可能影响检查检验结果。湖南某肿瘤医院一位超声检查专家提出,不同仪器、不同层级医师做的检查结果会有一定出入。比如看起来像炎性病变的结果可能是癌症,看起来像癌症的可能只是炎性病变;一周或者两周后,炎性病变也可能会有变化,这种情况就不宜根据外院一两周前的检查结果来做诊断和治疗。

虽然质疑重复检查的必要性,但冯琍也认同医院之间存在技术水平差异的说法。她拿出多地医院的B超、抽血检查单子告诉记者,检查数据几乎是一致的,但各医院医生的判断出入很大,后续进一步检查也确诊了甲状腺癌,让自己得以及时治疗。

另外还涉及利益问题。“不可否认,检查项目仍然是医院的一部分经济支撑。而且医院的检查设备都是自己花钱买的,不便宜,要尽可能把成本赚回来。如果患者的检查都在其他医院做了,到我们医院不需要重新检查,那成本怎么回得来?”北京某三甲医院的一位管理者说。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说,现在医疗机构基本上是自己养活自己,在药品“0差价”的基础上,主要靠医疗服务费和检查检验费来实现盈利需求,如果去认外院的检查结果,收入就会有所下降。

如果说,上述因素导致一些医生“不能认、不愿认”,那么责任划分不明确则是他们“不敢认”的重要原因。

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条款并没有具体划分责任,医生如果拿着外院的检查报告为患者作相应诊断,若作出了错误判断,责任划分问题依旧不明确。因此,在没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大多数医生倾向于多次检查,降低误判率。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邓勇说,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医师实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和调查。这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医师的亲自诊查义务。如果接诊医生出具诊疗方案时依靠的是非本院检验数据,则可能违背这一法定义务,产生医疗纠纷。接诊医师若要证明“通过自己的检查,外院报告准确无误”,这是有一定困难的,实践中也有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根本不认可外院检查报告的情况。

多知道些

先后出台多个政策

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2006年2月,原国家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不但包括检验结果互认,还包括检查资料互认。

2010年7月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2022年3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制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管理办法》,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管理办法》将互认范围分为“全国”和“协议地区”两个级别,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如“全国HR”;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如“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能认”的六种情况,需重新检查。具体包括: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文中受访患者均为化名)

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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