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08 2023年12月13日
综合新闻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通法院首次向未成年受害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本报讯(记者 晴空)日前,大通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性侵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向未成年被害人陈某某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对陈某某的父母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大通法院首次对未成年被害人父母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3年6月,原本就读于海西州德令哈市某中学初一年级的陈某某(女,时年14周岁)通过“快手”软件结识家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某村的阿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同年7月2日,陈某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从海西州德令哈市乘车至大通县与阿某某同居生活。8月27日,该村村民索某某趁陈某某独自在阿某某家之际先后两次对其实施了强奸。案发后,陈某某拒绝向大通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提供父母或家人的联系方式。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陈某某的父母、家人对其被性侵一事至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全不知情。陈某某称,其在父母离异后与母亲张某某共同生活,日常生活中父亲陈某富、母亲张某某对陈某某的生活、学习等关注较少,而母亲张某某再婚后时常因情绪不好或家庭琐事对其打骂、责备,导致陈某某内心自卑、性格内向,不愿与他人交往或继续上学。

经与陈某某所在学校工作人员联系,案发前其因辍学半年以上且不知去向,已被列为“控辍保学”对象和失联人员。

法院认为,陈某某未满十八周岁便与他人同居生活。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被害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对其尽到充分的教育、管教、保护义务,特别是对陈某某的心理健康和生活成长未给予足够的关怀和关注,同时陈某某现仍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本应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却长期辍学并与阿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生活,最终导致被他人性侵。

陈某某父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故承办法官立即向二人依法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要求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将陈某某接回家中抚养教育,并做好陈某某情感需求及日常社交情况的了解、掌握,努力营造和谐、健康的家庭生活和学习氛围。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