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8月,安师傅入职某驾校工作,工作岗位是教练员,驾校未与安师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向安师傅缴纳社会保险。安师傅在该驾校工作期间,自己提供车辆并以驾校名义自行招收学员,负责教授学员驾驶技能,学员报名后驾校以按比例提成的方式扣除相关费用结算后向安师傅发放提成报酬。2021年10月,安师傅在驾校培训场地不慎受伤,驾校支付了第一次手术费用及治疗费用。安师傅第二次手术治疗费用自行垫付。2022年8月安师傅辞职后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部门及劳动仲裁部门均无法认定安师傅与驾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安师傅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驾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安师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驾校达成了劳动用工合同及安师傅受驾校安排为该驾校提供了实质劳动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确认安师傅与驾校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员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当从双方是否具有经济上、组织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进行考查,成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如下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驾校与安师傅均系符合法律规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驾校按月向安师傅发放劳动报酬,安师傅的收入系依靠驾校获取,安师傅与驾校形成了周期性的、规律性的工资支付;同时,安师傅受驾校的劳动管理,安师傅以驾校名义对外招收和培训学员,并需遵守驾校要求,对于学员报名的学车费用标准安师傅无权自行制定,同时结合安师傅提交的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安师傅需要接受驾校的指示、安排和管理,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安师傅与驾校之间存在财产依附性和隶属性。驾校以双方存在挂靠关系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安师傅虽自带车辆教授学员,但其确以驾校名义对外招收学员,同时也会因招收学员而获取提成,驾校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直接证实其所辩称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用工有关工资支付凭证、工牌、考勤表、值班表等,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用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