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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3年12月15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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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5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晴空)12月14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海省检察机关2023年民事检察案件办理情况,同时发布5件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民事监督典型案例是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充分履职的缩影,具有良好引领和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文与荣某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检察和解案

陈某文与荣某英系同居关系。2017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价款43万元,首付款20万由荣某英出资5万元,陈某文出资15万元。剩余23万元在荣某英名下办理贷款,二人共同偿还。房产登记在荣某英名下。2021年2月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后就案涉房屋产生纠纷,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陈某文仍不服,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房产分割计算方式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二:海北某旅游产业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2015年11月,海北某旅游产业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青海某钢构公司对海北某旅游公司的案涉项目进行施工。2016年1月,青海某钢构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魏某。2017年9月案涉工程交付海北某旅游公司使用。因海北某旅游公司欠付工程款,产生纠纷。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海北某旅游公司仍不服,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并无不当,本案虽不符合监督条件,但具备实质性化解的条件,应延伸服务,促成和解。

案例三:王某、姜某华、李某平合伙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2018年7月,王某挂靠某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泽库县扶贫局签订了《泽库县2017年易地搬迁附属配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同年9月,王某与姜某华、李某平就案涉工程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约定了合伙出资形式及利润分配方式。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合伙利润分配不均,王某与姜某华、李某平产生纠纷。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姜某华仍不服,向黄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监督。

案例四:赵某娟青海某医疗防护用品公司与温州某防护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青海某医疗防护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峰,2020年8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娟。同年4月至10月期间,温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林某灶与赵某娟就案涉KN95型口罩加工事宜磋商达成合意,由赵某娟提供加工KN95口罩所需的原材料,温州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因后续口罩代加工事宜,双方产生纠纷。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后,赵某娟、青海某医疗防护用品公司仍不服,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监督。

案例五:青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与青海某劳务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2017年11月,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某劳务服务公司就委托招聘及人才信息服务签订合同,约定由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青海某劳务服务公司聘用/培训建造师、中级技工等合计69人。代理费用642500元。后因支付代理费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该案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后,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案涉合同名为聘用、培训建造师、中级技工,实为提供建筑行业证书挂靠,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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