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12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对第四批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都兰县某农资经销店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3年8月17日,都兰县市场监管局对都兰县某农资经销店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都兰县某农资经销店向消费者销售标注“三环”“中化”注册商标图形和字样的磷酸二铵化肥,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非本公司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有权,货值金额25.73万元,销售金额12.71万元。依据相关规定,该案已达到追诉标准,都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兴海县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案
2023年10月19日,兴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线索对兴海县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耐克”运动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从西宁某批发城购进标识标注为“耐克”牌的假冒运动鞋,货值金额1.71万元,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兴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没收假冒“耐克”运动鞋35双;3.行政罚款0.5万元。
案例三:共和某麻辣烫砂锅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3年10月8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共和某麻辣烫砂锅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自制的油条在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铝残留量指标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已达到追诉标准,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共和某特色小炒店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3年7月30日,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共和某特色小炒店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查,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内存放有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3.41千克,准备制作出售,货值金额0.1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构成经营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行政罚款1.5万元。
案例五:某经营户销售未经3C认证燃气灶具案
2023年11月30日,城北区物流园市场监管所对某经营户销售未经3C认证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省级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未经3C认证的燃气灶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城北区物流园市场监管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罚款0.25万元。
案例六:青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3年10月30日,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对青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给金昌市某高级中学的某牌纯正二级菜籽油,经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不合格。违法所得0.15万元,涉案货值0.22万元。其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菜籽油3桶;2.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3.行政罚款5万元。
案例七: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气瓶案
2023年11月9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对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气瓶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充装和无证充装行为;2.行政罚款5万元。
(记者 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