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法》
军事设施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履行使命的依托,是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支撑。加强军事设施保护,是发挥军事设施功能、保证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现实需要,也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
二、什么是军事设施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1.指挥机关,地面的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8.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三、对划入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如何保护?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四、对没有划入军事禁止、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如何保护?
没有划入军事禁止、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在一定安全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的,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
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的,不得危害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有破坏军事设施行为的依照何法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破坏军事设施的;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进入军事禁止;在军事禁止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