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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2024年1月4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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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中撞人了,
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本期法官

马如古亚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外卖行业的蓬勃兴起,与此同时,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那么,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案情简介

某日,外卖小哥小李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我市城东区某路段时,与正在人行横道内过马路的老张相撞,致老张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老张因伤住院14天,期间花费医疗费30000元。经鉴定:老张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骑手小李系某商贸公司员工,接受外卖平台派单后进行送单任务,该商贸公司为小李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因对于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老张遂将商贸公司、保险公司和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李正在进行外卖公司指派的外卖派送业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老张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小李的雇主,即商贸公司承担。商贸公司为小李驾驶的非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依据老张提供的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老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外卖配送服务是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外卖骑手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大部分时间在参与道路交通,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如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与相关的外卖平台及第三方承包商之间复杂的用工关系,很大程度上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认定,法院会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如果外卖骑手为专职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则外卖平台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外卖骑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骑手通过第三方代理等方式提供服务,并未与外卖平台建立直接用工法律关系,则需要查明真实的用人单位,比如外卖平台与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将某一区域外卖配送业务承包给代理商,由代理商自行招募骑手,骑手接受代理商的统一管理,配送服务费亦由代理商负责结算。这类情形下应当认定代理商为外卖骑手的实际用人单位,对骑手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同时,骑手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平台经营者或代理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法官建议,外卖平台应当在合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前提下,完善配送数据信息的保存机制,与第三方代理公司之间明确合作协议内容,以防纠纷产生;第三方代理公司应当审查管理义务,规范用工,与骑手建立合法的劳工关系,及时购买工伤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加强对骑手的安全教育及交通法律法规的培训;外卖骑手自身亦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避免引发事故。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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