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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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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 出具欠条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期法官
柏文君
湟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建材公司与李某签订《材料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建材公司购买李某的石料,具体以实际装车量为准,按市场价格结算。期间李某多次前往该公司索要材料款。2020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以其个人名义向李某出具内容为“欠石料款合计1100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李某多次索要材料款未果,于2023年将建材公司和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石料款。

裁判要旨

湟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材料买卖合同》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双方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某建材公司向其支付石料款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沈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拖欠原告石料款,事实清楚,被告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能够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应对被告沈某产生约束力。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沈某偿还石料款的请求也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出具欠条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转移。即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其愿意以个人名义承担欠条所载债务,而债权人收下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债务转移的认可。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是,第三人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了其自愿加入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因此,双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并经债权人同意。或者第三人和债权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于债务转移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当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因债务加入对债权人有利,所以无须经债权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沈某向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基于其意思自治的行为,表明了其自愿加入到李某与某建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新的债务人。双方并没有约定该公司不承担债务,李某也没有作出将该公司的债务转移至沈某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为沈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务的加入。因此,沈某与某建材公司共同对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文字整理记者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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