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结一路151号小区一业主向晚报社区记者反映,他2012年入住该小区多层住宅楼,他住顶楼,入住第二年就因屋顶漏水将客厅和卧室的天花板泡了,物业一直拖着不维修,于是他建议用物业费补偿,但物业未明确给予回复,所以这几年他没交物业费。
1月8日,记者联系到该小区物业负责人,他说,他是2021年才负责这个小区的物业管理。业主去年反映此事之后,他曾向当时的物业负责人了解过,房子还在质保期的时候,物业就把所有漏水的房子都维修了一次。至于张先生现在反映让物业去维修,一是房子已过质保期,不在物业维修范围之内;二是小区没有维修基金,维修费用他们没办法解决。这名业主自2016年起就没有交物业费,共欠3000多元,业主想用物业费补偿维修费用的建议不可行。
青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说,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维修义务和物业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按照不同责任主体主张相应权利。免物业费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按现有规定,要按法律关系各自承担责任。 记者 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