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规划了停车位,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费,这停车费最后应该属于谁呢?其实,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停车费、广告费等都属于小区公共收益,这笔收益如何使用、分配是业主们非常关心的话题,很多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是一笔糊涂账,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业主之间经常为此起纠纷,甚至闹上法庭。
案情简介:
2014年,某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实施管理服务,并约定了小区内露天停车场的停车费用为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以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物业补贴费用,另一部分作为公共设施、设备及房屋维护费用。该合同履行至2021年底,双方解除了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撤离小区,但未交付其服务期间收取该小区露天停车场的停车费,亦未对停车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故该小区业委会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2014年至2021年期间收取的露天停车场停车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期间代收小区露天停车场的停车费用后,除按合同约定用作物业补贴费用的部分外,应将剩余部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并受业主监督。如小区公共设施需要建设维修,应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提出方案,业主委员会监督、签字后具体负责实施,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擅自使用前述经营收入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故法院支持了小区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扣除合同约定比例的物业补贴费用后返还露天停车场剩余停车费的主张。
法官说法: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权属以及使用,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范围包括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等。业主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物权人,自然拥有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公共管理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的公共收益分配可以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应严格依照服务合同开展服务、经营、分配收益,与小区业主互利共赢。若物业管理存在不合理现象,业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权:一是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公共区域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决定该部分收益的具体用途。二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义务单位公开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或对公共区域的收益进行分配。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