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反映,去年9月份他在离家不远的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一张4680元的健身年卡,每天晚上他都定时去健身。今年年初为了能科学健身,他同健身房相关负责人签订《私教课程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私教课起止日期为2024年1月5日至4月5日,单价为480元/节,共12节,总计5760元。然而,上周他去健身时,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教练李某与健身房发生了纠纷,健身房已将其开除,后续私教课程由店内另外的一名教练接手。但张先生在私教过程中感觉临时更换的私教教练与之前的教练李某在教学上差异较大,锻炼没有明显效果。为此,他找健身房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想解除签订的协议退还剩余费用,但遭到拒绝,遂向晚报记者求助。
健身房相关负责人说,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课程一经购买不予退款等内容,签订协议时已告知张先生。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只是为其更换了教练,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不同意解除协议。
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本案中,健身房所述“课程一经购买不予退款等内容”,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经营者或服务提供方须尽到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否则该格式条款不生效。本案中,张先生与该健身房签订了《私聊课程服务协议》,由私教李某为其指导健身,该种模式属于“一对一”式指导,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且更换后的私教,张先生认为没有达到预期健身的效果。本案中健身房以格式条款为由不予退还健身课程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张先生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及格式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退还张先生剩余的健身课程费用。
记者 俪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