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09 2024年2月8日
百姓热线
放大 缩小 默认
受让面馆需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他在市区某农贸市场开了一个面条铺。2022年5月,市场附近新开的一家面馆老板王某找到他称需要面条,想让他每天为面馆供应40斤鸡蛋面条,并约定按周结算货款。自此他每天让店员按时送货。他和面馆老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互加了微信。最初的半年里面馆老板王某确实是按照口头约定通过微信每周按时转账,或者直接付他现金。10月初,王某建议周结算改为一季度结算。结果,王某只按季度结清了2次货款便一直拖欠货款至2023年12月,面馆现已停止营业。今年年初他再次联系王某,对方才告诉他面馆后期换人经营……遂向晚报记者求助。

王某说,面馆最初确实是由他经营,2023年6月将店铺低价转让给妻子的弟弟,并结清了张先生之前货款。之后欠款是妻子弟弟经营时欠下的与他无关。

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张先生与面馆老板王某虽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通过实际行动以及口头约定,达成了买卖面条的合同。此后双方变更合同约定,由按周结算变更为按季度结算,视为双方达成新的面条买卖合同。本案中,王某弟弟以转让方式后续经营了该面馆,相应的也就受让了该面馆上存在的债权与债务。建议张某先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该面馆的经营者信息,随后向面馆以及经营者主张讨要货款及相应的货款利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先生一直为面馆进行供货,合同双方为张某和王某,而王某弟弟则是以转让方式概括受让面馆,需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如果张先生与王某弟弟无法协商一致,张先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其弟弟共同向张某支付货款及相应的货款利息。记者俪臻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