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08 2024年2月20日
要闻
放大 缩小 默认
二手房交易买卖不成,还需要支付中介费用吗?
杨家俊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法官。
本期法官

衣食住行始终是老百姓密切关注的话题,住房也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无论选择租房亦或是买房,大都离不开房产中介,同时也就产生了中介费用,今天的法官说法,带您了解“中介费”。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在西宁某中介公司的牵线下,董某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董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郭某,双方对房屋价款、付款时间、交房时间以及居间方的收费标准、服务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郭某支付了购房定金,后因董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且不配合过户交易,郭某向董某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董某以房屋没有买卖成功,未实际出售,拒绝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遂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支付中介费用7950元。

裁判结果

城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董某系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根据《居间方收费标准及服务事项确认书》的约定内容,董某应依约支付中介费用。虽然该确认书中明确了中介公司的职责,并确认合同签订后即视为居间方已履行完法定义务,但该中介公司自认居间服务内容除确认书中约定内容外,还包括协助办理网签及交易过户手续等后续服务,协助项目没有后期收费,并认可双方约定董某在房屋过户后再交付中介费。本案虽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中介公司实际提供了前期中介服务,对于尚未提供后续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按其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情况支付中介费。该中介公司主张全额收取中介费7950元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法院判决董某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4000元。

法官说法

一、房屋买卖“中介费”是什么费用?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规定卖家、买家分别和房屋中介所签订合同的性质是居间合同,据此所收取的“中介费”实质为“居间”服务费。居间服务便是中介机构受买卖双方分别委托,利用己方的信息集合、服务资源优势,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双方“报告机会”“提供媒介”,最终促成房屋买卖交易的顺利完成。生活中我们也把居间费叫作中介费、佣金、居间报酬等,金额根据双方居间合同约定,按房屋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支付中介费的关键节点在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明确指出了判断的关键节点,即“合同成立”。但即使没能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中介公司也是可以要求居间委托方支付居间过程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的。

三、买卖双方单独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还能收取中介费吗?

中介公司虽然以买卖合同成立作为可以收取居间费的前提,但居间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中介方的中介费收取只取决于其合同义务是否履行,而不是买家卖家的交易结果,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一般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一定的交易辅助服务,房子最终到底能否成功交易,靠的是买卖合同的双方诚实履行,而非中介公司,如果不是因为中介公司的失误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还是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费用。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