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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2024年3月6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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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侯某某、管某某等7人,为牟取巨额非法利润,购进低价白酒灌装入自己回收的多种知名品牌白酒酒瓶中,同时购进品牌白酒酒盒、布袋、手提袋等标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告林某某从兰州侯某某等处,南京管某某等处,购买大量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品牌涉及茅台、五粮液等十余种,雇佣褚某某向西宁市200余家商铺进行销售,致使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流入西宁消费市场。被告韩某、马某某等30余人及商铺,分别于2016年至2020年间,从林某某、褚某某处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各自经营的店铺内,明知所出售的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却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进行欺诈销售,侵害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

该案系全省首例食品安全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涉案金额大、人数多、影响面广、案情复杂。2021年5月8日,该案在正义网公告,公告期满,在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经请示省检察院批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系列案依法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中,办案组先后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对食品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有关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同时,考虑到各被告多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小商铺,商铺收入基本上是家庭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这一实际情况,具体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主观恶性程度以及综合被告认罪认罚情况、赔偿能力、惩戒合理性、公益损害能否充分补偿等因素,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七部门《关于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会议纪要精神,经请示省检察院同意,提出了以一倍惩罚性赔偿金为主要内容的和解方案。在庭前和解工作中,办案组逐一会见涉案人员及其诉讼代理人,以较强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进行释法说理,分析其行为的危害性,说明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形成笔录。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及其代理人重点就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庭审辩论,法庭采纳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关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检察机关可适用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诉求来维护公共利益的辩论意见,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确认了调解协议、作出了判决。现28起案件全部审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庭前调解25案,判决3案3人,共计缴纳惩罚性赔偿金5189万余元和司法鉴定、仓储保管等费用63余万元。

【典型意义】

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层层深入分析问题,理清办案思路,确定案件总体方向,同时强化综合履职,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两大检察同向发力,在充分阅卷、调查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夯实证据基础,明晰民事责任,确保诉讼请求的全部实现。

(记者 悠然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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