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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2024年3月7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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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典型案例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

本报讯(记者 晴空)3月6日,省检察院与省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工作情况,联合发布青海省“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案例一:小明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5岁的小明(化名)因案父母双亡,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更有利于小明健康成长,依法支持起诉变更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祖母。经调查,发现小明祖母无固定经济来源,小明及祖母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困难妇女和困境儿童。该院通过内部线索移送,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明发放司法救助金60000元,并邀请社区对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同时,联合民政部门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工作,共同帮助解决小明实际困难。

案例二:小花母亲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海西州都兰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未成年被害人小花(13岁)及其母亲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困难妇女和困境儿童,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花母亲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同时,该院从心理、工作、学业、生活四个方面对小花母亲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实施精准帮扶、全面救助、持续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案例三:小罗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西宁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罗(16岁)因案造成两处重伤二级,其父亲已于多年前身故,其母亲被害身亡,其与妹妹(7岁)因案成为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该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罗及妹妹发放司法救助金60000元。检察机关充分借助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协调民政部门监管事实孤儿救助金,与妇联等部门共同帮助两名未成年人解决成长生活困难。

案例四:小华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海南州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之子小华(15岁)幼年丧父,案发时系初中在读学生,被害人死亡后无经济来源,虽然被告人经释法说理后赔偿50000元,但不能解决小华成长生活、学习教育困境。该院审查认为小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华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0元,并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全方位多元救助帮扶。

案例五:小青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通过排查梳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青(10岁)符合司法救助情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20000元。同时,该院对小青开展跟踪回访,动态掌握其生活、学习、康复情况,并协调民政、残联等部门落实相关救助工作。

案例六:小星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海北州刚察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星(14岁)系孤儿,与其外祖母租房居住,二人仅以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计。小星因多次被侵害患病,而其家庭经济困难未进行治疗,被告人亦未赔偿。该院认为小星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星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并联系妇联、残联等部门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

案例七:小美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海东市互助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美(17岁)因多次遭受侵害,精神压力过大,经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因其父母无固定收入,小美后续治疗困难。该院审查认为小美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0元,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其生活、学习实际困难。

案例八:小帅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玉树州玉树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害人之子小帅(15岁)父亲因案服刑、母亲死亡,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符合司法救助情形。遂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帅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0元,并通过建立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

案例九:小苗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海北州门源县检察院在开展全省“关注困境儿童和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中,密切与妇联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实行救助案件信息和救助线索共享和双向移送,妇联组织发现被害人小苗(2岁)系农村地区困境儿童的救助线索后移送门源县检察院。门源县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苗发放司法救助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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