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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2024年3月19日
百姓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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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格式条款” 须向当事人说明

近日,市民李女士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三年前她在勤学巷的一家儿童摄影店为孩子预定了一款价值699元的拍照套餐。结果,全款预定后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能拍摄。现在孩子一直在外地上学,短期内无法回宁,上周她便联系了该店的工作人员提出全额退款的请求,但遭到了拒绝,遂向晚报记者求助。

3月15日,记者从李女士提供的拍摄预约单上看到,699元的套餐包括拍摄的服装套数、照片张数等相关内容。其中,在订单须知中,记者还看到了一条写着“活动订单不予退换,订单顾客无故取消赔偿30%违约金”相关文字。

摄影店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接到记者反映后,他查看了预约记录。李女士当时到店全额预约成功后,他们当月就将此单的绩效发放给了约单的员工。此后,为了能让顾客早日完成拍摄,去年年底和今年3月初,店内客服多次联系李女士并为其预约了拍照时间,但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李女士违约在先,他们只能按约扣除30%的违约金后将剩余的钱退还给李女士。

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李女士因拍照需求预定了拍照套餐并与儿童摄影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上载有“活动订单不予退换,订单顾客无故取消赔偿30%违约金”的字样。在合同领域,该种条款一般称之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而订立的合同。本案中,儿童摄影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向对方就“格式条款”中注意的事项进行详尽说明。如未向李女士说明或提醒李女士注意的条款,李女士可主张该条款无效,进而要求影楼退还全部款项。

记者俪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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