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因为工作事务繁忙或因其他家庭变故,孩子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隔代抚养”现象日益普遍。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监护人,理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其他直系亲属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案情简介:
老赵夫妻俩有一子小赵,小赵和小黄经人介绍相识,因小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二人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小赵便入赘到小黄家生活,随后生育一子小宝。同年,小赵因交通事故去世,小宝随老赵夫妇一起生活。后小黄改嫁他人,并生育一女,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小宝。老赵夫妇不忍心看着小宝从小没有父母,为今后孩子的生活考虑,老赵向法院提出撤销小黄对小宝的监护权,要求变更老赵夫妇为小宝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湟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小黄对小宝的监护人资格;小宝的监护人变更为老赵夫妇。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不能或不愿履行监护职责时,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等顺序担任监护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指导、监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时,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同时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未成年人小宝的监护人小赵因交通事故去世,另一监护人小黄一直未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小宝的祖父母老赵夫妇已实际照管其生活、实施监护,并表示愿意抚养小宝,确定老赵夫妇为监护人有利于维护小宝的未成年人权益。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监护职责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文字整理 记者 徐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