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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4年3月26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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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虚假宣传
是否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生活中的你是否在销售人员天花乱坠的追捧中冲动消费过,然后在发现商品名不副实时又捶胸顿足呢?如果有,别着急,让我们看看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虚假宣传引起的“退一赔三”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

2017年,张某在某珠宝店以每克255元的价格购买了3件标注为“埃及绿松石”的饰品,支付货款17531元,店员向其介绍该松石为经过优化加工的原矿。后张某找到专业机构检测,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所购绿松石均经过“充填”方法加工,在其向珠宝店求证时,珠宝店仍坚持出售的绿松石为经过优化加工的原矿。张某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珠宝店涉嫌欺诈的违法经营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其鉴定结果与张某提交的鉴定结论一致,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珠宝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对其给予处罚。因张某与珠宝店针对赔偿事宜长期未能协商一致,2021年,张某将珠宝店诉至法院,请求珠宝店退还购物款,并给付三倍购物款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珠宝店在所售商品的标识中未按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对珠宝优化处理方式做出明确标示,且在向张某售卖绿松石的过程中告知其为原矿,导致张某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经鉴定3件商品为经过“充填”方法加工,与珠宝店所述不一致,其行为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要求退还商品价款17531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法院判决珠宝店向张某赔偿上述3件“充填”绿松石的三倍价款52593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要求“退一赔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经营者的何种行为构成欺诈呢?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如果消费者遇到上述行为,要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经营者无法和解或其他民间组织无法调解的情形下,消费者还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的司法实践行为,可以打击不诚信经营行为,确认消费者的维权收益,调动广大消费者与奸诈经营者展开法律斗争的积极性。

(文字整理 记者 徐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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