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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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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加收 滞纳税款滞纳金

近日,市民致电晚报记者反映,2019年至2023年期间,他和妻子因未提前商量谁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税,导致双方的单位都在扣除这部分税费。2023年他收到了补缴税款信息,当他到国家税务总局东川工业园区税务局大厅补缴税款时,工作人员说,他除了要补缴4年期间所欠税款,还需缴纳4年间产生的滞纳金,对于缴纳滞纳金有没有相关规定?

就此,国家税务总局东川工业园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说: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3.超范围或超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记者 菀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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