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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4年4月12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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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终害己, 不当“工具人”

帮人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或把微信、支付宝、网银账号提供给他人,就能轻松赚得“好处费”,看似生财有道,实则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案情简介:2021年3月,被告人史某某从其朋友处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赚钱,遂办理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并开通U盾。办理成功后,被告人史某某明知他人将利用其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以630元的价格将其银行卡、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被告人史某某出售的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于2021年4月25日出现异常资金流入,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单向流入涉案银行卡的资金达106.45万余元,其中涉公安机关已立案的诈骗案件两起,金额达716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银行卡、电话卡、U盾出售给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刑事案件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依法严惩电信诈骗类犯罪分子。

近年来,电信诈骗活动日益猖獗,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支持”和“服务”,为电信诈骗活动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为其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工具等,甚至主动帮忙“跑分”,充当电诈分子的帮凶,支付结算金额或违法所得等达到一定数额,即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是要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绝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及对公账户等支付账户、相关信息等,守好自己的“卡”袋子。二是切莫贪图小利,不轻信低付出高回报。时刻保持警惕,严防招聘陷阱,不参与帮助他人联系办卡、登记他人办卡,不进行高额度转账提现、刷单等资金结算兼职,不被蝇头小利诱惑,拒绝做犯罪“工具人”。三是提高防范意识,主动分辨法律风险。关注司法机关、银行和电信运营商等官方发布的宣教活动及安全提示信息,了解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牢记“帮信”即“帮凶”,不因一时大意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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