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10 2024年4月19日
社区周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信工作号
谁注册就归谁所有

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反映,2022年10月他和朋友李某在市区合伙开了一家文身店,开业后李某就推荐了他的朋友王某来店上班,为了发布店内的动态、维护客户及招揽客户,他让店员王某用手机申请了一个微信工作号。今年年初,店员王某辞职。上个月他发现王某在朋友圈进行文身宣传,并在微信工作号上承接文身业务。对此他很气愤,向合伙人李某提出赔偿10000元损失费的要求,同时让合伙人联系王某要回之前的微信工作号。但遭到了拒绝,遂向晚报记者求助。

合伙人李某说,虽然王某是他介绍来店上班的,但工作期间对方并没有私自承接顾客。王某辞职时张先生没有要求王某退还微信工作号,造成的损失是他的疏忽,要求自己赔偿不合理,应该找辞职的王某进行赔偿。

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作为商家来说,微信可以用于宣传产品、招揽业务等,为商家带来一定的收益。本案中,张先生和李某合伙经营文身店,双方并未对“微信工作号”进行一个明确的约定,在文身店经营过程中,员工王某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工作号”用于招揽业务。根据相关规则,微信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完成注册手续后,仅享有该账号的使用权,王某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号,应当由王某进行支配并使用,因文身店与王某之间并未约定微信号的归属,所以王某如何使用该微信号由其自行决定,文身店无权要求李某进行赔偿。另外,张先生和李某之间的合伙协议也未约定相关条款,所以张先生也无权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俪臻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