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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2024年4月26日
社区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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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住却要交八年物业费
事出有因

近日,家住城东区湟中路189号小区的业主张女士向晚报社区记者反映,她2013年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期房,由于工作原因她一直在乡镇居住,其间也没有收到过开发商任何形式的交房通知,以为房屋还在建设中。今年3月8日,由于住房贷款已还清,她来市区办理解押手续,顺便去小区查看房屋的建设情况,才发现她购买的房屋于2016年已经交房,她便去物业领取新房钥匙,但物业工作人员说,领取钥匙需要交纳2016年4月至2024年4月这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和取暖费16000元以及配套设施费3300元。张女士认为,她从未收到过书面形式的交房通知,并不知道房屋已建设完成,所产生的物业费和暖气费不应该由她承担。

就此,城东区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说,湟中路189号小区整体交房日期为2016年初,物业费收取的起始日期是按楼宇交房日期开始计算,从开发商通知交房当天开始物业就要对小区的绿化、卫生、安保等方面进行保障和工作,因此业主有义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70%的费用(2023年11月29日重新修订《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后已取消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费总额50%的费用,可能危及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的,采暖费按50%收取。因开发商延迟交房,经协商物业公司已为业主减免了一年的物业费,如业主们对此有疑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 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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