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诈骗无孔不入,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近日,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公司财务遇到诈骗分子冒充公司领导要求转账,财务没有尽到审慎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巨额损失,劳动者与公司方没有就赔偿达成一致,由此发生争议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自2014年5月起在原告某公司兼职财务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工作岗位为财务会计。2021年6月,被告张某进入“办公专用”QQ聊天群,案外人谎称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要求被告从公司账户内向指定账户支付200万元合同保证金,被告未履行财务审批手续于当日将原告账户内200万元转出后,被移出聊天群。被告张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双方协商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某公司认为被告张某在未履行任何财务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向第三方(与原告并无业务往来)转账200万元,导致原告无故遭受巨额损失,遂将被告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张某作为财务人员,未尽财务人员的审慎注意义务,未经公司财务审批程序,仅凭在QQ聊天群的指令,将公司账户内的200万元资金转出,其操作流程有悖于基本的财务操作流程及公司的付款流程制度,对造成公司资金损失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被告在原告公司兼职财务人员,城东区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劳动报酬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形,再结合原告平时也存在付款审批并不十分严苛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被告承担损失200万元的10%的赔偿比例。遂依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承公平理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即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确定权利和义务时,须以社会公共人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均衡的基本准则。本案中,主要争议为被告张某是否就原告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数额是多少?被告未尽职履行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确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赔偿的数额,则应当结合其过错程度、劳动报酬数额等综合进行确认,不能使其承担严重超过其权利义务的赔偿责任。(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